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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条例》(第二次修正)内容解读

2003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3月26日、2012年7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对《条例》作了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在保护我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4年,国家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2012年修改以来,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发生了调整,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够灵活、创新成果融入经济发展的手段措施不够丰富、市场创新主体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矛盾问题还较为突出。为贯彻实施好新《专利法》,规范、充实《条例》相关内容,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地方法规体系,保护我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于2022年将《条例》修正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预审议项目;2023年,列为审议项目,启动《条例》修正工作。


2023年11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正工作;2023年11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陕西省专利条例>修正案(草案)》。2023年11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根据决定对《陕西省专利条例》作相应修改,重新进行了公布。新修改的《条例》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等上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机构改革后的工作职能划分,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将原《条例》中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以保持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致性,明确职责,更好开展实际工作。


二是适应专利工作实际作出政策调整。

1.为鼓励支持专利转化运用,增加了有关专利开放许可的内容。即,第十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于开放专利许可并且许可达成的专利权人,可以给予资金奖励和补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资金支持和人才职称评定的激励措施。”


2.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跨区域、合并处理作出调整。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进行了界定和调整。即,“第二十四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为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对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即,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提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其情形。即,“第五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作出二万元以上处罚决定或者没收与罚款数额相当的违法所得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是根据全球及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删去部分内容。比如,删去了有关专利申请资助及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责任,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财政奖励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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