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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明协会章程

时间:2022-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发明协会(The inventor association of xi'an,缩写:IAX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发明者、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和热心支持发明活动的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级社团法人,是全市发明创造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西安市发明创新创造事业,促进西安市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主要活动地域为西安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调动广大群众中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发掘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技术进步,在密切发明者和政府的联系中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为西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发明创造和科技、经济技术创新开展业务活动:

(一)引导、鼓励和扶持广大会员及企业、个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广泛开展;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明创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发明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

(四)开展发明咨询服务工作和多种形式的发明宣传展览活动,传播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实施和推广应用;

(五)推荐发明创造人才,宣传、表彰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取得突出的发明者以及为支持、资助上述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宣传普及发明创造知识,促进创造力的研究活动;

(七)积极参加国内外发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与省、国家发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国内外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项发明展览活动;

(八)建立发明基金、组织互助互济,开展发明创造学术研讨、论坛和发明创造学术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对我市创新发明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可颁发《终身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府和发明协会各级发明奖获得者以及发明人;

2.在科研、设计和生产经营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中取得成绩者;

3.发明创造,有专利申请,及在市级以上部门获奖的科技工作者、工人、农民、军人和青少年等;

4.从事发明创造、科研开发和新技术成果普及推广,其著作或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者;

5.从事组织和支持发明创造工作,并对发明创造活动有贡献的人士;

6.热爱发明创造活动、并形成了一定成果的青少年学生。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保护其发明创造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名誉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还须积极支持本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互助开展有关发明创造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名誉会员支持本会工作,协助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罢免理事长(会长)及更换法人代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财务状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122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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